【數位中介法懶人包】全面看懂「假訊息」影響和爭議條款

自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公開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草案後,同時也找來 PTT、Dcard、臉書、LINE 和巴哈姆特等網路平台業者參與公開說明會,也引起網友討論和反彈,大多數網友擔心台灣言論自由沒了!到底數位中介法是什麼?哪些對象會被納管?究竟違法言論假訊息如何界定?這篇一次帶大家快速了解背後真相,避免被其它懶人包亂帶風向。

【數位中介法懶人包】全面看懂「假訊息」影響和爭議條款

 

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什麼?

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、無線、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、影像、文字、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。

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(NCC)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,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《數位服務法》(Digital Services Act,DSA)架構,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。

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,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,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「守門人」(gatekeeper)特性,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,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,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。

不過數位中介服務非常廣泛,中介服務也分成「快速存取服務、連線服務和資訊儲存服務」3大類外加2小類,其中幾個相關業者如下:

快速存取服務

  • 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,經過通訊網路自動、中介、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,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。

連線服務

  • 中華電信光世代、台灣固網、凱擘大寬頻、亞太電信,以及LINE、WeChat、WhatsApp等。

資訊儲存服務

  • 資訊儲存服務主要是儲存使用者資訊服務,內容涵蓋服務包含 Google Drive、Dropbox、iCloud 和三大公有雲等。
  • 線上平台服務也被歸類在資訊儲存服務內,包含PTT、Dcard、巴哈姆特等網路論壇,連同 YouTube、 Facebook、Instagram、蝦皮、Yahoo!拍賣等。
  • 指定線上平台包含有效用戶數超過人口10分之1,像是主管機構大型線上平台業者。

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,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,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,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。

通常線上平台服務業者,就需要遵守約21項義務(基本8項、資訊儲存服務2項、線上平台服務7項義務、4項特別義務),若平台沒有刪除假訊息,經調查有違反義務不處理,最高能開罰100萬至1000萬元罰款,期限不改得按次處罰。不過中介法草案也針對業者提供免責條款,要是平台上有違法內容遭用戶要求賠償,只要符合特定條件,就能免除刑事和民事責任。

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,都必須遵守基本的8項義務(NCC提供)
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,都必須遵守基本的8項義務(NCC提供)

 

數位中介法為什麼有爭議?

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分別在 811日、816日和818日由NCC公開舉行,同時也邀請網路平台業者,包含PTT、Dcard、巴哈姆特、臉書、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發表意見,參與者皆認為草案內容眾多技術和實務難以達到,各家業者也表示不同看法:

  • PTT 務部顧問許哲仁:我方非營利平台也被列入很奇怪,PTT核心價值保障言論內容,該法案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。
  • LINE台灣資深總監許惠嵐:此草案會將私人通訊對話都納管,質疑未來用戶的群組和私人通訊是否可能被加註警語。主管機關不僅強行破壞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,更違背民主社會價值。
  • Meta(Facebook)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
    • 支持有效、可行的問責制度和治理機制
    • 確保公民社會在治理架構下發揮影響力
    • 規則需要清楚、合理、有效、符合比例
  • 蘋果台灣:業者揭露演算法與篩選機制等行為,已經觸及商業機密
  • Dcard:原以為沒達到230萬個有效用戶的標準就不用承擔風險管理、風險評估、推薦系統、獨立稽核的義務,但NCC又說要個案管理,我們無所適從。
  • 巴哈姆特執行長陳建弘:在難以判定違法的前提下,刪文是平台的唯一選擇,這將對言論自由造成重大影響。

大多業者人士都擔心,這套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法令不夠完備,也不應該盲目跟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,就算有提供免責條款,平台業者也難以從隱私權、著作權、誹謗議題判斷是否為假消息,將對言論自由和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,而 NCC 卻要針對某些平台必需「個案管理」,也讓不少業者無所適從。

簡單來說,數位中介服務主要是管制「謠言」或「不實假消息」,包含誹謗他人名譽之文字、傳輸影響公共安全之訊息,或是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照片、影像,都會被刪文處理,違反法律者,也會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,要如何判定是否為假消息或不實言論?會是 NCC 最重要的課題。

 

小心數位中介法假消息帶風向

《己爸偶》也在自己粉專整理出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懶人包,對此律師林智群也聲明該用戶「帶風向」,裡面很多資訊完全不正確,導致新聞瘋狂轉貼,為何大家都視而不見?他也舉例《己爸偶》四個嚴重錯誤地方:

錯誤資訊 1. 中介服務法不包含不當言論

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「不當言倫」,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、網路購物、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。可以從 Google、微軟、LINEPChomeFacebook、巴哈到 PTT;從手遊到英雄聯盟,由並非法院的「行政主管機關」,來限制或刪除「不當言論」。

「第三條基本上就是「霸王條款」,「實際上就是行政院下方,所有的行政主管機關,皆有定義『不當言論』的權力」。」

『正確資訊』林智群表示自己看了草案,找來找去都沒看到「不當言論」四個字,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,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,主管機關有什麼權力,還是要看後面的法條,沒看過用一個主管機關法條可以腦補這麼多的。

 

錯誤資訊 2. 隨意亂扯管對象

然而,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「網路平台」,而是「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」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;貨幣、國碼等,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、B2C 和 B2B 等網路服務。除此之外,就連相當隱私的「雲端儲存空間」都列入管轄範圍。

『正確資訊』林智群表示,明明這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,卻故意扯到別的地方去。

 

錯誤資訊 3. 法院決定是否撤文

明明是法院決定是否撤文,講成行政機關認定。

 

錯誤資訊 4. 拒絕刪文不是罰1千萬

如果不配合刪文,重罰,依照第 46 條,最高罰 1000 萬!」

『正確資訊』林智群表示,第 46 條根本不是處理「拒絕刪文」的規定,第 54 條不配合法院刪文,可以罰 5-50 萬,這個基本上也是一種帶風向放假消息。

 

林智群律師也補充「假訊息是怎麼發揮影響力的?」,一開始是一個號稱公益的匿名粉專整理了一個懶人包,無中生有一個名詞「不當言論」,還講了一堆不正確的事情。既然已經整理好了,一堆記者就複製貼上。然後呢!有影響力的網紅(比如陳沂)也紛紛複製貼上,最後,連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也提到「不當言論」,網友們,就被帶風向了。

林智群表示沒幾個人完整看完草案,傳播鏈就是這樣搭起來的,我本來沒注意到,後來是看到「不當言論」這個詞一直被網紅、33提起,覺得奇怪,因為草案裡面,根本沒這個詞,才去追,到底是哪裡出來的,才發現,原來謠言傳播鏈是長這樣子的。

 

NCC針對外界質疑怎麼說?

NCC聲明表示,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,目前僅只是初版,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,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,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,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、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,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,一併檢討,針對部分非營利、較小型的業者,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。

下週尚有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,該會希望不間斷地與各界對話,建立數位守門人之社會公共問責基礎,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治理框架,後續的回覆意見以及草案調整內容會再向外公開並持續討論。

 

總結

目前來看NCC提出的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最終可能會通過,後續在PTT、Dcard、巴哈姆特、臉書、LINE、YouTube等網路平台發表言論就要額外謹慎,只要牽扯到「謠言」或「假消息」詞語出現,容易違反規定,有可能會遭到平台站方刪除文章,至於會不會牽扯到言論自由呢?

當前大多數人都會誤認為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同等自由言論沒了意思實際上中介法最終目的在於避免網路假訊息、假新聞或不實沒經過查證謠言事件持續發生,雖然民間也有不少闢謠或有公信力查證組織能夠求證,但是太多民眾多數不會進一步求證,容易因網路假訊息導致生活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。

依據瑞典哥登堡大學(University of Gothenburg)2019 年公布的國際假訊息統計調查,台灣是「遭受外國假資訊攻擊」最嚴重的國家之一,過去也有調查報告指出,過半以上的台灣民眾認為媒體記者、政治人物與境外勢力經常很愛製造假訊息,最常使用網路來散播不實假消息言論,導致民眾恐慌,除了透過闢謠平台查證外,如何防堵假訊息散布就是需要靠政府詳細規劃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才能夠解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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