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你秒查新制度「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」及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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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今年度起政府開始執行《勞動基準法》「一例一休」新制實施政策,到目前為止應該還不少上班族還對於特休假、休假日的計算都還是霧煞煞,不用擔心這問題,勞動部已經替我們推出「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」及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,方便勞方與雇主可直接查詢與試算。

 

  •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,電洽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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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特別休假日數」查詢教學

步驟1.開啟「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」網址。

步驟2.點選受僱日期(就職日)與計算日(當前查詢日)後點下「開始試算」最底下的試算結果即可出現當年的特休日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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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1.特別休假,依所填受僱日、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。

2.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,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

  1.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  2.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  3.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  4.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  5.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  6. 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
3.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,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。勞工留職停薪期間,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。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,可從其約定。

4. 範例

  1.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5年2月1日,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,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,勞工即可依106年1月1日起新修正規定,取得3天特別休假,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;到期後(106年1月31日)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折發工資。甲勞工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,因年資屆滿1年,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,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。
  2.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,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,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,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;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,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;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,因工作年資2年餘,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,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。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,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。
  3. 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,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,雇主應自105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;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,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,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,不受影響。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,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,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,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,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;即雇主得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,給予第2年10日之特別休假。

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查詢教學

步驟1.開啟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網址

步驟2.看完法規說明後,點選「開始進行試算」繼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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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驟3.從條件設定中,輸入月薪,如週六、週日有上班者就填入,在條件設定中,如非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發生時,還要求加班請選擇底下選項,就會在最底下直接試算雇主需要再提供多少加班費、例假加給費用,要是無提供就會違反勞基法就可檢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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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依據及解釋
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: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。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2條: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  • 勞動基準法第36條: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

加班費說明

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: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
  •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
  •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

休息日加班費

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、第3項: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
  • (1)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/3以上。
  • (2)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
  • (3)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
  • (4)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(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)。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。

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

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: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(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)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,所稱加倍發給,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1日工資。

例假日加班費

勞動基準法第40條: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「例假日」出勤,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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